rapperdiss人与狗|被吃扇贝的感觉|91大神精品在线视频|大度激吻原声拥吻无背景音乐|扑克又疼又叫长视频|免费看美女隐私全部|猛烈顶弄H禁欲医生H粗口视频

沈林偉律師
  • 專職律師
    律師職務
  • 5年
    執業年限
  • 江蘇省/常州市
    服務地區
  • 10
    案例數量
立即咨詢
[第127號]【王長友過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衛如何認定及處理?
發布者:沈林偉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29人看過
▍文?于奎金 包樹海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0集 ▍作者單位 內蒙古高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長友,男,1969年6月8日出生,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1999年5月13日被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長友犯故意傷害罪,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長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聽見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與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長友便到外屋查看,見一人已將外屋窗戶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從玻璃缺口處伸進手開門閂。王即用拳頭打那人的手一下,該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長友出屋追趕未及,亦未認出是何人,即回屋帶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與其妻一道,鎖上門后(此時其十歲的兒子仍在屋里睡覺),同去村書記吳俊杰家告知此事,隨后又到村委會向大林鎮派出所電話報警。當王與其妻報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內時,發現自家窗前處有倆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長明、齊滿順來王家串門,見房門上鎖正欲離去。王長友未能認出何、齊二人,而誤以為是剛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見二人向其走來,疑為要襲擊他,隨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齊滿順的胸部,致齊因氣血胸,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何長明見狀上前抱住王,并說:“我是何長明!”王長友聞聲停住,方知出錯。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長友因夜晚發現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當地村干部和公安機關報警,當其返回自家院內時,看見齊滿順等人在窗前,即誤認為系不法侵害者,又見二人向其走來,疑為要襲擊他,疑懼中即實施了“防衛”行為,致他人死亡。屬于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實施的假想防衛,其行為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因此,應對其假想防衛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依法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長友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1999年11月15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長友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沒收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長友未上訴。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傷害犯罪,原判定罪量刑不當”為由,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長友因夜晚發現他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事,即向村干部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報警,在返回住宅時發現兩個人影在其家窗戶附近,錯誤地認為是侵害者,由于其主觀想象,將齊滿順事實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誤認為是已經存在,進而實施了假想的防衛,并致齊滿順死亡.應依法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長友由于對不法侵害的認識錯誤而導致的假想防衛,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發生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于2000年1月23日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假想防衛致人死亡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被告人王長友的行為屬假想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只有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所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際上包括二層意思:一是客觀實際存在著真實的侵害,而不是行為人主觀想象或者推測的侵害;二是已經著手實施或直接面臨的侵害,而不是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了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實存在,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想象或推測認為發生了某種不法侵害,進而對誤認的“侵害人”實行了“防衛”行為,這種情形,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且多發生在以下二種場合:一是發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場合,如夜間誤認為來訪的客人為強盜而實行的“防衛”;二是在對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對在場的與不法侵害無關的人實行“防衛”,如某人正反擊他人對其的不法侵害時,對突然介入的與不法侵害無關的人,疑為幫兇而實行的“防衛”。由此,假想防衛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正當防衛意圖,以為自己是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正當防衛;二是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在實際上并不存在;三是防衛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在客觀上侵害了未實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具有社會危害性;四是行為人的防衛錯誤,產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 需要指出的是,假想防衛對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人”,是基于行為人主觀想象或推測,但這種主觀想象或推測,決不是脫離實際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需要一定的客觀前提,也就是說,假想防衛人在實行假想防衛時,主觀上誤認為發生了某種實際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是要有一定合理的根據的。本案中,被告人王長友家住位置較偏僻,由于夜間確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的前因發生,被告人是在極其恐懼的心態下攜刀在身,以防不測的。因此,當被告人返家時,看見齊滿順等人又在自家院內窗前,基于前因的驚恐,對室內孩子安危的擔心,加之案發當晚夜色濃、風沙大,無法認人,即誤認為系不法侵害者,又見二人向其走來,疑為要襲擊他,被告人的“假想”當然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疑懼中被告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完全符合假想防衛的特征,應認定為假想防衛行為。 (二)被告人王長友的假想防衛是過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論處假想防衛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是司法實踐中必須要搞清楚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應該對“故意犯罪”有個正確的理解,不能把刑法理論上講的故意與心理學理論上所講的故意等同、混淆起來。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假想防衛則是建立在行為人對其行為性質即其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錯誤認識的基礎上發生的。假想防衛雖然是故意的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錯誤認識基礎上的,自以為是在對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行為人不僅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而且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正當的,而犯罪故意則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為前提的。因此,假想防衛的故意只有心理學上的意義,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這也就是說,假想防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其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是由于認識錯誤所致,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衛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本案被告人王長友正是在這種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自以為是為了保護本人人身或財產的合法權益而實施的所謂的正當防衛,因此,他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問題,被告人王長友主觀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間接故意。被告人王長友假想防衛行為造成他人無辜死亡的結果,在客觀上雖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而僅成立“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一、二審法院變更指控罪名,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被告人王長友定罪量刑,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