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5號]【張靜故意殺人案】
玩“危險游戲”致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主觀心態的認定
發布者:黃佳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7人看過
▍文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1集
▍作者單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靜,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農民工。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靜犯故意殺人罪,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靜辯稱其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張靜的辯護人認為張靜的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請求法庭對張靜從輕處罰。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靜與被害人張麗敏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務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慈溪市周巷鎮城中村傅家興二弄14號102室。2012年8月13日1時許,張靜用手機上網時發現一條“用繩子勒脖子會讓人產生快感”的信息,決定與張麗敏嘗試一下,并準備了裙帶作為勒頸工具。隨后,張靜與張麗敏面對面躺在床上,張靜將裙帶纏系在張麗敏的頸部,用雙手牽拉裙帶的兩端勒頸。其間,張麗敏掙扎、呼救。兩人的親友、鄰居等人聞聲而至,在外敲窗詢問,張靜答稱張麗敏在說夢話。后張靜發現張麗敏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殺,未果。當日8時許,張靜蘇醒后報警求救,經民警詢問,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雙方家屬達成賠償和解協議,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靜與被害人張麗敏相約做“用繩子勒脖子產生快感”的游戲,張靜用裙帶勒張麗敏頸部,且在張麗敏呼救時依然勒頸,放任張麗敏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張靜作為成年人,理應對勒頸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識有所認識,且當被害人被勒頸產生激烈反應,伴有腳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為時,張靜更應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產生致人死亡的結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征。鑒于張靜案發后主動報警,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積極向被害人的親屬賠償經濟損失且獲得諒解,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靜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靜以定性不當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玩“危險游戲”致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三、裁判理由
當前,隨著網絡信息的高速發展,在一些不健康、不理性信息的暗示和刺激下,一些人為追求刺激,利用網絡獲得的信息嘗試所謂“危險游戲”,如勒頸、上吊之類,試圖讓參與者通過窒息造成的死亡臨界狀態而體驗某種快感。但此類“游戲”實際上已脫離了游戲本身娛樂、放松的屬性,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對參與者的生命安全構成了現實威脅。更有甚者,利用參與者的游戲心態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看似游戲,實則暗藏“殺機”。因“危險游戲”當事人多為自愿參與,在危險后果發生后對被告人主觀心態的認定存在一定困難和爭議。
本案就是一起因玩“危險游戲”致人死亡的案件,對于被告人張靜的主觀心態和行為性質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張靜的行為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主要有三點:(1)從張靜犯罪的動機、目的角度分析,可以完全排除其殺人的直接故意,其動機是為了幫助被害人追求快感,該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且對死亡的結果沒有追求,故可以排除直接故意的犯罪心態。(2)張靜也沒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張靜在被害人掙扎、呼救時以為被害人得到了快感,其為了讓被害人體驗快感的時間更久些,沒有即時停止游戲。當其發現被害人死亡后一直處于恐懼、后悔之中,甚至選擇自殺,由此可見,被害人的死亡超出了張靜的預判,是違背其意愿的。(3)張靜在進行危險游戲前,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受傷或者發生其他結果,但其輕信能夠避免。在此心態下,張靜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故其行為更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靜作為成年人,理應對勒頸可致人死亡的常識有所認識,且當被害人被勒頸時反應激烈,伴有腳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為時,其更應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產生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征,應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對其定罪處罰。
我們贊同后一種意見:本案中對于被告人張靜主觀心態的認定,應結合在案證據、游戲本身的危險程度、日常生活經驗等綜合分析判斷:
其一,游戲進行前,被告人張靜對其行為所面臨的高度危險是明知的:張靜和被害人相約進行勒頸游戲,雖出于追求刺激、快感的本意,但用繩索、衣帶勒頸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可致人死亡,是人所共知的常識。張靜作為一個正常韻成年人,不存在對此種情況認識上的障礙,而理應對此有充分認識。從在案證據看,對繩勒脖頸會致人死亡這一常識的明知,亦有張靜的供述予以印證。張靜供述稱“用裙帶勒頸會把人勒死我是知道的”,故在游戲進行前,張靜對其所進行的勒頸游戲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這是認定其對被害人死亡后果所持主觀心態的基礎。
其二,游戲進行時,張靜對其行為的現實危險性是明知的。張靜供述,在勒之前被害人與其約定,如果受不了的話就喊一下“救命”,被害人如果喊“救命”,張靜就不再用力了。當游戲進行了一分鐘左右,被害人就有反抗和掙扎行為,且被害人喊了張靜的名字,還叫了一聲“救命”,雙手也在亂抓張靜。根據二人事先的約定,此時張靜應當明知自己的勒頸行為已經給被害人帶來了無法承受的痛苦和生命危險。況且,被害人當時的痛苦反應是異常激烈的,在隔壁居住的證人都聽到了被害人的呼救聲以及腳踢床板的聲音,如此強烈的掙扎,如此大力度的反抗是完全可以為張靜所感知的,也足以促使張靜作出理性的判斷。因此,在游戲進行中,張靜對勒頸行為已現實威脅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應當是明知的。
其三,被告人張靜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上述分析,張靜無論是游戲前對勒頸行為可能面臨的危險,還是游戲中對勒頸的現實危險性,都是明知的。在此情況下,張靜是否放棄繼續勒頸,表明了其對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而在被害人已經出現掙扎、呼救等激烈的異常反應的情況下,張靜以所謂使被害人體驗快感的時間更久些為由,不但沒有松手解開纏在被害人頸部的裙帶,而且持續用力使被害人較長時間處于呼吸不暢的狀態,最終導致被害人機械性窒息死亡。由此可見,張靜在追求讓被害人產生“快感”的同時,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更符合間接故意犯罪的特征。
此外,當被告人張靜發現被害人死亡后.確實存在恐懼、后悔、愧疚等復雜心理,并自殺未果,這種犯罪后的心理變化與行為表現,對于認定其作案時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和行為性質也有一定作用:
綜上,本案被告人張靜原本出于玩樂、追求刺激的心態與被害人相約進行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的游戲,但在游戲過程中不顧被害人激烈掙扎、呼救等異常反應,仍繼續進行游戲,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鑒于本案的殺人情節與一般的嚴重暴力犯罪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并積極向被害人的親屬賠償經濟損失且獲得諒解,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是適當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